第一条 持卡人是指经本行同意并核发信用卡的人,无其他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每一个附属卡持卡人(视上下文而定)。
第二条 信用卡账户是指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此账户为双币种账户(人民币和外币)或单币种账户(人民币)。
第三条 信用卡账户交易是指通过使用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卡号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交易,包括支付款项、提供担保、预借现金以及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
第四条 预借现金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ATM或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在银行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透支提取现金的信用卡交易。
第五条 信用额度分客户级信用额度和账户级信用额度。客户级信用额度是总授信额度,即本行依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上限,是持卡人名下所有激活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用额度。账户级信用额度是指本行针对持卡人不同的信用卡账户,将分别设定信用额度,各账户间的信用额度相互独立,不能相互调整。账户级信用额度将由本行定期进行调整。持卡人在申领过程中可主动提供相关的资信证明申请调整信用额度(首次申领除外)。此外,持卡人因合理消费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可申请调高临时账户级信用额度。持卡人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本行确定的方式计算。
第六条 记账日是指本行在卡片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日期。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信用卡发生的消费、转账、利息、费用等交易款项进行汇总结算,并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全部应还款额和最低应还款额、生成持卡人当月信用卡账单的日期。
第七条 最后还款日是指持卡人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第八条 信用卡申请人及持卡人保证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及合法的,并保证配合本行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其财产、资信及其他有关情况。本行有权为业务或管理需要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本行对于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申请人及持卡人同意本行保留相关资料和信息,无论核准发卡与否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相关资料和信息将不予退回,由本行妥善保存或处理。
第九条 本行有权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其发放信用卡,并确定信用额度。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同一身份持卡人所持有的多张卡片也共享信用额度,包括本卡、联名卡和认同卡等。
第十条 本行按持卡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 如因此发生遗失、被盗用的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一条 主卡持卡人须对其与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下信用卡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附属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将被视为主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 主卡持卡人为其不满18周岁的子女申请附属卡时,可以代替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名;若为其他人申请附属卡时,主卡持卡人应确保附属卡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主卡持卡人保证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附属卡之时已知悉及同意章程和本合约。
第十三条 通常本行以邮寄方式将卡片寄送至主卡持卡人指定地址。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本行仅授权持卡人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使用,持卡人不得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他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本行给予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仅供持卡人在章程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本行有权调整信用额度,故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持卡人的存款、对本行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
第十四条 当持卡人收到卡片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善保管,签署样式应与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一致。需要持卡人进行信用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预借现金或开通凭“密码+签名”刷卡消费功能的持卡人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确认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为确保持卡人的资金安全,本行对通过柜面、ATM渠道进行信用卡转账和取现设置了金额上限。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进行的信用卡交易记入相应的信用卡清算币种账户。单标识外币信用卡仅限中国境外使用,可通过境外相应的国际信用卡组织网络进行交易,在中国境内可使用人民币购汇还款。持卡人仅可将信用卡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VISA/MasterCard/AE/JCB等国际信用卡组织以及本行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对本行怀疑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本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第十八条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办理预借现金机构、收单机构或/及信用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持卡人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信用卡交易仅能用于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费,但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持卡人须保留与信用卡交易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商品明细单,并有义务根据本行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原件。
第二十条 持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和/或通过其他方式操作信用卡账户支付当期应缴款金额。
第二十一条 本行发行的部分带有IC芯片的信用卡产品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及其交易。
第二十二条 电子现金账户是指经持卡人申请并经本行同意后,本行设置于IC芯片中,用于进行小额、快速支付的人民币单币种电子账户。
第二十三条 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是指通过使用设置于IC芯片中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的小额支付以及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
第二十四条 电子现金账户仅能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行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
第二十五条 电子现金账户除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外,仅支持人民币单币种交易。
第二十六条 电子现金账户可用于接触式和/或非接触式消费,并根据本行发行具体的不同信用卡产品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充值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
第二十七条 电子现金账户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且不具备透支、转账和取现功能。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账户的透支额度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视为信用卡非预借现金交易;持卡人仅可以在销卡时领回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电子现金账户设置有“账户余额上限”和“单笔脱机消费金额上限”,电子现金账户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本行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九条 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交易密码即可支付。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持卡人应承担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第三十条 除使用信用卡账户的透支额度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交易外,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均不列入信用卡对账单,本行不提供电子现金账户的对账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关于电子现金账户相关事宜优先适用本章节约定;本章节未予约定的事项,适用本合约其他约定。
第三十二条 信用卡激活后,持卡人应支付首年年费。此后每年年费均列入当年首个账单期的应缴款内。
第三十三条 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的情形之外,对持卡人的非预借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当期刷卡消费交易款项的利息。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本行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含)全额还款的,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记账日持续计息。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并经本行审核同意的,可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超限部分100%+分期分摊资金100%+信用额度内其他未还消费款及预借现金的10%+其他全部应付款项的100%)的款项偿还本行。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后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持卡人如同时持有本行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
第三十五条 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期,持卡人须支付手续费和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支付违约金;此外,持卡人还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持卡人办理本合约或本行规定的相关业务,须按本行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本行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按本行依法确定公布的届时有效的费率表执行。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超过最后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本行有权依法行使催收、调整额度等权利,并要求持卡人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未到期的分期手续费等),持卡人已支付的分期手续费不作退还。持卡人应承担本行因催收欠款及行使权利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由于持卡人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预借现金所产生的该种货币与清算币种之间的清算汇率依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VISA/MasterCard/AE/JCB等国际组织规定办理。持卡人的外币债务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行要求的币种偿还;如允许且以人民币在本行购汇偿还,则按本行确定的汇价及相关手续办理。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存入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存款利息,但本行有权按照客户贡献度等因素调整。若欲领回信用卡账户内扣减到期应付款项之后的溢缴款项,可在银行柜台或自助银行设备提取或者要求本行以汇款方式付至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并承担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第四十条 持卡人与本行约定通过持卡人开立于本行或他行指定的账户自动还款的,持卡人在此授权本行在最后还款日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或扣款失败款项持卡人应及时清偿。持卡人应确保指定扣款账户在每月最后还款日当日有充足的资金,若因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足或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自记账日起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自记账日起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四十二条 本行依照持卡人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就信用卡账户交易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本行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第四十三条 持卡人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纸质对账单免费,前十二个月内的纸质对账单可享每年第一份免费,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须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查询。持卡人在最近的账单日后十五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向本行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持卡人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持卡人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最后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持卡人有权在上述异议期限内要求对其信用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请求本行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但持卡人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签购单据等本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信用卡交易,则持卡人需支付手续费。
第四十四条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为三至五年,以持卡人收到的信用卡卡面上列印的日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持卡人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之日前提前三个月以书面、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本行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本行并交还卡片,否则视为申请到期更换新卡。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
第四十五条 如因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经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可以向持卡人发放其他同级别卡片。
第四十六条 对于持卡人在与本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任一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以及发生其他不能维持本行要求的持卡人资格或信用状况的情形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对持卡人在本行所申领的信用卡采取降低其信用额度、冻结账户、停止用卡、收回卡片、宣布透支款项(贷款)提前到期、实现担保权利(如有)等相关措施,并行使对全部债务的追索权。除上述约定外,本行也有权随时基于风险管理需要、业务需要或其他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采取以上相关措施。卡片停止使用或收回后,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且持卡人未偿还的未到期账款视为于卡片停止使用/本行要求收回之日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立即全额清偿。 当信用卡卡片和/或其账户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时,包括但不限于出现销卡、销户、账户被冻结、停止用卡等情形,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随时关闭信用卡卡片项下的增值服务功能,已经收取的增值服务费用将不予退还。
第四十七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信用卡号码、密码、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本行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信息来确认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除本合约另有约定外,持卡人的个人敏感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主动通知本行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如因此产生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本行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持卡人遗忘查询密码或交易密码,可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重新设置。
第五十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必须对其卡片在互联网上使用时由于非本行原因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持卡人同意本行的交易账款收付业务、电脑处理业务、资料处理的后勤作业、行销业务、贷后管理或其他与本合约有关的其他关联业务,在本行认为必要时,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委托本行认为适当的第三方或与各信用卡组织的会员机构合作办理。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在业务办理、信贷审批、评估及贷后管理、争议处理期间监控其信用,自本业务申请之日起至本业务结清之日整个管理过程中授权本行基于上述业务办理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称“人行数据库”)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的征信机构等合法渠道查询、留存、使用其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同时,申请人授权本行将其基本信息以及信用记录发送给人行数据库及依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超出本条约定的范围使用前述信息产生的后果由本行承担。申请人承诺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内容。申请人授权本行基于向其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之目的,在向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提醒、贷后管理、支付结算服务、信用卡账单制作、联名卡业务等信用卡服务时,将所需的个人信息披露给提供信用卡服务的合作方。如本行依据本条款向合作方披露申请人个人信息,本行将同时要求上述合作方采取相关措施保证申请人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申请人承诺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内容。
第五十三条 持卡人与本行之间关于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优先适用本合约相关约定。本行对本合约进行修改或增减/变更服务内容及方式的,将对外发布公告,自本行公告之日起45个自然日后,公告事项即生效;但本行提高服务价格或设立新的服务收费项目的,自本行公告之日起3个月后,公告事项方可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本合约的变更内容。持卡人如对本合约变更内容有异议,应提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届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本合约的变更内容。本行公布的,在持卡人申请以及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领用合约之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申请人签署之领用合约以及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行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等任一方式履行公告或告知义务。持卡人同意接收本行以信件、电子邮件、短信、彩信、电话等方式向其本人发送的与其民生信用卡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五十五条 持卡人同意以其在信用卡申请表上所填写的住宅地址、电子地址、手机号码作为持卡人与本行就本合约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纠纷进入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持卡人同意在本条约定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履行通知义务;持卡人在仲裁及诉讼程序中变更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还应同时向仲裁机构或法院履行通知义务。如持卡人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则持卡人在信用卡申请表上所填写的住宅地址、电子地址、手机号码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持卡人在申请表上所填写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本条约定履行通知义务、持卡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持卡人实际接收时,以邮寄方式或电子邮件送达的,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直接上门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持卡人依本条约定履行送达地址变更义务的,以变更后的住宅地址、电子地址、手机号码作为有效送达地址。
持卡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向本行指定邮箱
(cardhsjy@cmbc.com.cn)发送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含有持卡人最新的送达地址信息及身份信息并经持卡人本人签名。
第五十六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本行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本行与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起诉讼的,由本合约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八条 本合约可以采用纸质文档和/或数据电文的形式体现,持卡人可以采用手写签名或电子签名形式进行签约,经持卡人签署申请表并经本行同意向持卡人发卡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持卡人自愿遵守《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积分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积分仅限持卡人本人申请及使用,持卡人不得进行虚假的交易以套取积分,且不得恶意利用以积分兑换的商品或服务牟取不正当利益。如持卡人违反上述的约定,本行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约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十条 本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有关于信用卡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民生信用卡用卡指南》等)是本领用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一条 持卡人确认本行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本行责任的条款、本行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增加持卡人责任或限制持卡人权利的条款,均已向持卡人进行了详尽的提示和说明,持卡人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本合约所有条款的约束。